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(25日)以「多管齊下 處理過度借貸 標本兼治 保障市民權益」為題在網誌撰文。他表示,局方正循着對放債人的規管及加強宣傳教育等多方向擬定具體措施,加大力度處理過度借貸問題,其中包括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借款上限。
文章指出,財庫局和公司註冊處一直密切注視持牌放債行業的市場情況,持續檢視及優化規管措施,促使持牌放債人(放債人)更負責任地批出貸款,更好地保障市民利益;對於社會十分關注過度借貸問題,特別是涉及外傭和低收入人士的無抵押個人貸款,財庫局正循着多方向擬定具體措施,並計劃於明年上半年展開有關諮詢,初步方向包括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借款上限、加強保障諮詢人、優化投訴處理及加強宣傳教育。
他稱,正研究根據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作基準,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的借款上限。舉例來說,若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低於某一水平,放債人可批出的無抵押個人貸款不能多於該借款人月收入若干比例。局方正擬定有關每月收入及借款上限的具體水平。
他指,在加強保障諮詢人方面,當局正擬定具體措施,包括研究規定放債人收到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後,須主動向諮詢人核對同意書的真確性,以加強保障貸款諮詢人。為加強保障公眾權益,公司註冊處一方面會研究優化投訴處理流程,並加強與警方的溝通及交換情報;另一方面會研究加強監督放債人處理投訴的制度及程序,以確保投訴獲適當處理。
許正宇又表示,放債人必須嚴格遵照牌照條件經營業務。一有違反,即屬觸犯《放債人條例》(第163章)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。另外,公司註冊處或警方如認為放債人不再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,可向牌照法庭申請撤銷其牌照。公司註冊處及警方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續期申請時,亦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,包括放債人是否曾被投訴、警告或檢控等,以決定是否向牌照法庭提出,反對牌照續期申請。過去五年,公司註冊處一共進行2173次實地巡查,並就巡查期間發現的違規情況向放債人共發出535個糾正命令及23封警告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