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章)發出的清拆令,於上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14萬元。
有關個案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上的一個僭建物,面積約30平方米。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,屋宇署遂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4(1)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。
由於該2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,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,並於本月2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40430元,當中11043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。
屋宇署發言人今日(28日)表示,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,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。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,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,包括提出檢控,以保障樓宇安全。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,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,另處罰款2萬元。(資料圖)